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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群众举报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暂行办法-【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20:09:13 阅读: 来源:复合肥厂家

德化县群众举报、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同“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县社会政治稳定,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防范办)根据党和国家防范处理邪教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决定对举报、打击邪教活动的人员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县辖区内发生的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发现及抓获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收缴邪教非法宣传品、预防制止邪教非法行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

负有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邪教组织及人员非法活动是指违反《刑法》、《治安处罚法》、《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 电话举报:110;

(二) 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至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公安机关或县委防范办;

(三) 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各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公安机关或县委防范办当面举报线索(县委防范办地址:县政府公务大厦4楼政法委办公室)。

第四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公民举报的线索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对举报人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举报有效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五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发现已喷涂、张贴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标语或已散发的传单、光碟、书籍等邪教宣传品及时举报的,奖励100—500元。

(二)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从事书写、喷涂、张贴邪教标语,散发邪教传单、光碟、书籍等宣传品,播放邪教声像资料,插播电视广播,进行非法聚会等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邪教人员的,奖励500—1000元;发现上述行为并自发扭送邪教人员到公安机关的,奖励2000—3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部门破获邪教组织、人员一般案件的(包括: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奖励2000-3000元;

(四)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部门破获邪教组织、人员重、特大案件的(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破案有直接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案件办结后,举报信息由县委防范办与公安部门共同确认,经核实审批后,由县委防范办负责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邪非法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行为应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所在乡镇或单位可以根据本乡镇或单位的规定,再次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防范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德化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憨鼠责编: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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