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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万卖名画卖画人被共有人起诉至法院-【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8 19:55:34 阅读: 来源:复合肥厂家

名画的共有人徐某将画作以450万处置后,将相应份额的款项135万元汇至张某账户。而张某则认为徐某没有经过他同意就将画作贱卖,属于无权处置,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按市场价对自己进行补偿。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经过了70%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属于无权处置,其优先购买权也未受到侵害。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通讯员 鼓研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名画降价卖掉了

徐某于2013年12月4日以474.6万元竞得某名画家的《溪山清眺》,陈某及张某认为此画物有所值,请求加入,每人出资1/3,经协商按份共有,张某占该画30%份额;后丁某也要求加入,而张某仍占30%份额,徐某与陈某、丁某占70%份额,张某随后将自己所占份额的相应款项付给徐某。

2015年3月30日、9月28日,徐某经其他出资人同意,先后两次将该画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均无人问津。第一次流拍,第二次徐某则以410万元举回。同年12月6日,该画流标后有第三方愿意购藏,出价420万元,条件为即时付款。徐某与陈某、丁某商量后,皆同意处置,希望止损出局。陈某及时告知了张某,而张某至2016年1月12日方表示,其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徐某等三人的份额,但需在2月份后付款。

后第三方加价至450万元,张某在接到陈某通知后,未及时作出回应,陈某、丁某及徐某则同意按450万出售。同年1月14日,徐某在收到第三方450万元画款后,将张某份额所对应的款项135万元汇至其账户,张某虽有不满,但并未退款。

共有人起诉卖画者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然而,张某虽然收了钱不说话,但心里却有不满,并进而将徐某告上了法庭。张某认为,徐某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擅自把画以低价卖出,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无权处分,且此画同期市场价值至少800万,按此计算他所占份额对应的价值远远不止135万,请求法院判决徐某补偿自己的损失。

法庭上,张某表示,2016年1月,徐某把该名画卖出时,他多次表示反对,并且提出将运用优先购买权以同等价格购入。但徐某仍以450万元贬值出售,当期某名画家类似名画市场价多大于1000万元。该时期的《溪山清眺》至少以800万元计,自己所占份额对应价款应为240万,而自己仅收到135万,徐某造成自己损失105万元。

对张某的指控,徐某表示,张某虽表示愿意购买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但付款时间为2016年2月份以后的不确定时间,与第三方即时付款不等同,未达到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且张某收到135万后,一直到2016年9月29日才联系他。艺术作品为非标准化商品,一物一价,甚至同一件作品在不同时间、地点,不同交易方式、平台,不同的购买对象,交易价格也不同,张某对该画的估价不专业。处置该画经过了70%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属于无权处分。

法院认为并未侵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处分该名画时,徐某和另外两人所占份额达到70%,超过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且全体共有人之间没有就名画的处置另有约定,因此,徐某经70%按份共有人同意处置涉案画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必须经张某同意。

就是否损害张某的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徐某提交的陈某、丁某证言证实,张某虽然反对与第三方的交易,并请求由自己购买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但其条件是付款需在2016年2月份以后,这与第三方即时付款并未达到同等条件,故徐某在经两次委托拍卖流拍后卖与第三方,并未损害张某的优先购买权。

就该画作是否贱卖,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徐某提供的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等证据,证实徐某在经与其他按份共有人商量之后,两次将涉案画作委托拍卖均流拍,后以410万元举回的情况下,因有第三方有意购买涉案画作,徐某经与陈某、丁某商量,同意将该画作以450万元卖与第三方,并不属于贱卖。据此,鼓楼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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