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货权国内动态-【新闻】
所谓"无条件退货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如果认为所购买的商品不适合,可以提出退货要求,而经营者应当无条件予以退货的权利。无条件退货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途径和方法。
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对该权利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但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此有所规定。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广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有规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确认了消费者的退货权,"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尤其是国务院颁布的、于2005年12月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①消费者退货权的途径广,包括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②消费者主张反悔权的时间长,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③定退货处理的时限短,经营者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④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合理,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⑤救济的经济保障有力,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直销企业缴绒纳的保证金;⑥违反规定的处罚严重,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无条件退货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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